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时间: 2020-07-17 来源:
华电校实验〔202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或者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准入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动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良好校园安全氛围。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实施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对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研究处理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分管保定校区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定)、保卫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室管理处。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技术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指导、督查、协调相关单位落实相应工作;依据实验室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实验室分级分类及达标验收工作;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设备安全、辐射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校级化学试剂采购平台的建设运行;负责学校实验室采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实验室各类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建立实验室安全专家组,提供正常运转的保障。保定校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做好保定校区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等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每位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做好卫生及检查工作,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一、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都应负起实验室安全教育责任,通过建立安全知识网站、发放安全知识手册、制作安全知识宣传板、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举办实验室安全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和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通过学校或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 从事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取得证书者,按要求年限进行复审。
二、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安全管理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核心任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下列有关规定:《华北电力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华北电力大学辐射安全管理规定》《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暂行规定》《华北电力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应当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三、用电用水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应安装空气开关及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须按安装要求接地线。
第十七条 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
第十八条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化学类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下班离开实验室之前,应先切断或关闭电源。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四、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五、实验室内务及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实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六、实验室技术安全应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实验室安全综合应急预案,特别是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涉嫌设备的实验室制定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实验室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办法,防患于未然。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设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应急救援物资的购置,以及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的整改等。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当立即停止实验室运行直至隐患彻底整改消除。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要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的日常检查由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组织对各分室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二级单位、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本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分别交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并配合学校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学校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及奖励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华电校资〔2012〕4号)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