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燃烧器及明火电炉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实验室管理〔202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构建平安校园,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华电校实验〔2020〕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燃烧器及明火电炉的安全管理实行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燃烧器及明火电炉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各学院科研机构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燃烧器及明火电炉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燃烧器及明火电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单位和师生,必须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燃烧器及明火电炉的使用与管理,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杜绝违规操作。

第二章 燃烧器及明火电炉的使用申请

第四条 实验室使用燃烧器及明火电炉时必须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实验室燃烧器及明火电炉使用申请表》,明确燃烧器及明火电炉的主要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所在学院审批后,报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审核。

第三章 燃烧器及明火电炉的使用管理

使用人作为燃烧器及明火电炉管理的责任人,需对燃烧器及明火电炉进行有效监管,制定详细的标准操作规程,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超区域使用,并定期检查、及时检修,确保使用安全。严禁出借燃烧器及明火电炉

燃烧器及明火电炉使用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隔热处理等措施,并张贴高温警示标识。严禁使用燃烧器及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燃烧器及明火电炉使用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易燃杂物。燃烧器及明火电炉使用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

使用人应制定使用燃烧器及明火电炉的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定期演练工作。

使用人应将《申请表》放置在使用燃烧器及明火电炉的实验室备查;各单位要对使用燃烧器及明火电炉的实验室进行重点检查巡查。

其他要求

第十条 燃烧器,是使燃料和空气以一定方式喷出混合燃烧的装置统称明火电炉是指加热丝裸露、加热时高温易引燃周围物品产生明火的电炉,而不是在加热过程产生明火的电炉。

第十一条 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燃烧器使用可燃气体应做好通风和防爆要求;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各单位应督促相关实验室使用全密封电炉、电陶炉、电磁炉、加热套等加热设备替代明火电炉,建立逐步淘汰机制。

第十二条 经同意使用的燃烧器及明火电炉因淘汰、报废、故障等原因不再使用时,使用人和所在单位应在申请表下方填写情况说明,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据有关办法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 本制度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燃烧器及明火电炉使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