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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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校实验202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华北电力大学辐射安全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校部涉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以下简称“辐射源”)的二级单位或实验室(以下简称“校内涉源单位”)的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保定校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校内涉源单位承担本单位内的放射防护和辐射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二章 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体系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华北电力大学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工作组全面负责全校辐射源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和健全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制定相关规范制度;

2.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相关手续;

3.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档案管理;

4.编制突发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5.负责应急队伍人员资源的调动,保护事故现场及上报相关数据和事故信息;

6.编制学校年度辐射安全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

第三章 人员培训制度

第五条 从事与辐射源有关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包括放射防护负责人(即放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工作组组长)、辐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和和操作人员等,需定期接受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及有关法规要求的培训,增强防护意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照射,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处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统一组织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的专业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且每五年接受一次再考核,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与辐射有关的工作。

第四章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条 校内各涉源单位设一名辐射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辐射安全工作,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辐射防护措施

1.校内各涉源单位按国家规定建设屏蔽射线的设施,保证人员全居留场所、机房墙体及门外30cm处辐射剂量率不得大于2.5μSv/h。

2.校医院机房还需设立观察窗和对讲系统,必须配备防护用品,并指导受检者正确使用铅腰带、铅围脖和铅帽子等防护用品。

3.辐射安全管理员每月自查一次辐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辐射防护办公室每年核查二次辐射工作场所辐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核查要求包括:室内悬挂《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辐射防护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配备监测和报警仪器,射线装置还应当设置门-灯联锁和门-机联锁。

第九条 安全保卫措施

1.保卫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防止辐射源被盗。

2.储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需按照《放射性物品库安全防范要求》安装双人双锁防盗门、24h联网闭路监视系统,配备专用保险柜1个,保险柜钥匙由辐射安全管理员保管。

第五章 台帐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处建立统一的辐射源管理台帐,校内涉源单位建立各单位的辐射源管理台账(见附件1、2、3)。辐射安全管理员需做详细的使用记录,实验室管理处每半年自查台帐与实际情况是否符合。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各涉源单位可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台帐登记包括核素名称、编号、测定活度、测定日期、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使用记录、核查情况。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核准涉源单位的射线设备采购申请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资产入账后,台帐登记包括射线装置名称、型号、所属部门、使用场所、使用记录、核查情况等。

第十三条 校内涉源单位拟报废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要及时上报实验室管理处核实,并在指导下妥善处置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销或者部分终止手续。

第六章 射线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第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员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手册使用设备,日常检查要求每次开机前都要检查射线装置外观、放射性警示标志等有无异常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关机,请厂家检修。

第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处每半年对射线设备的使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于在检查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不得开机使用。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员必须为每台射线设备建立档案,每半年请厂家工程师做检修与维护,做好定期检修维护记录,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第七章 辐射水平监测制度

(一)辐射工作人员的监测

第十七条 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

第十八条 辐射工作人员工作中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为测量月,各辐射安全管理员在测量月1至10日内将个人剂量计送到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处为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记录常规监测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与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一起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第二十条 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要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员调离时,要向其新单位或其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印件。

(二)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

第二十一条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辐射工作场所监测,监测频次:II类射线装置2次/年,III类射线装置1次/年。监测点位至少包括测试机房外四周、上方和下方的人员可达位置、防护门外、操作控制位。由辐射安全管理员制作监测点位图,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此外,辐射安全管理员每两月开展1次自行监测,填写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记录(见附件4),待生态环境部门查验。

(三)环境辐射水平监测。

第二十二条 使用环境γ剂量率仪监测环境辐射水平,监测点位包括测试机房所在建筑物四周及场界,另外包含一个周围相对空旷的环境监测点位,辐射安全管理员每两月开展1次自行监测,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三条 剂量率仪需要辐射安全管理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校准和检定,并留存检定证书,确保监测仪器的使用均在检定有效期内,检定频率为1次/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1.放射源管理台帐明细登记

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台帐明细登记

3.射线装置管理台帐明细登记

4.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