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统筹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学校资金投资效益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 2014〕 70 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 2019〕 1 号)、《华北电力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电校资〔 2013〕 9 号)、《华北电力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华电校资〔 2021〕 7 号)、《华北电力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华电校实验〔 2022〕 1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和保定两地直接用于日常教学、科研的大型仪器设备。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遵循“先行论证、后批预算”的原则,即各单位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预算前,需提请可行性论证。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是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包含软件在内的购置价格在 1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本实施细则所称“购置价格”,包含自制价格。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实行分级论证制度,分别填写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


(一)购置单台(套)价格在 10 万元至 40 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由申购单位组织并主持论证,报相关职能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购置单台(套)价格在 4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集中论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购置目的、用途、相关学科发展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预期产生的科研、教学成果等;


(二)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拟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拟购仪器设备的安装运行条件,包括场地空间、辅助设施、运行环境、安全防护、实验技术人员配备等;


(四)对比学校或所在区域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配备及使用情况,评议采购同类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五)拟购仪器设备共用共享方案的合理性;


(六)拟购仪器设备运行经费、维修费计划安排的合理性;


(七)根据其他管理要求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购置单台(套)价格在 4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时,申购单位需进行查重评议。购置单台(套)价格在 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时,申购单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形成查重评议报告,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审核。


第九条 购置单台(套)价格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申购人需同时填写进口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条 集中论证会原则上每学期集中召开 1 次。对于需加急或特殊采购的购置论证,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十一条 集中论证会一般按照学科类别分组召开,每个评审组原则上应为单数且不少于 5 人,其中至少有 1 位校外专家,涉及购置单台(套)价格在 1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的至少有 1 位律师。论证专家组成员应为相关领域的专家,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且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操作、管理等无利益相关。


第十二条 集中论证结论有效期 2 年,自论证审批同意之日算起。申购人应在有效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论证会程序为:申购人报告、专家质询与讨论、专家组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已通过上级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仪器设备,可不再经校内论证。


第十五条 对上一年度大型设备使用效率低、拒不实施设备共享服务或共享服务差的二级单位和申购人,实验室管理部门对其申购大型仪器设备论证给予暂缓处理,直至整改工作完成后才能重启论证申请。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华北电力大学 10-40 万元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

           2.华北电力大学 40 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

          3.华北电力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意见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5.拟购大型仪器设备汇总表